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9.04 (90)法律字第02982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要 旨:
關於交通部公路局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其擇定具有
資格之民間汽車業者,是否宜參照政府採購法規定以招標方式辦理
主 旨:關於交通部公路局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其擇定具有
資格之民間汽車業者,是否宜參照政府採購法規定以招標方式辦理乙案,
復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八月三日台審部壹字第九○四六六九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一項)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
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二項) 。第一項委託
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第三項) 。」係以公
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為規範對象。關於公路監理機關就汽車定期檢驗
業務,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四十七條規定,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此一檢驗並由代辦檢驗
單位出具檢驗紀錄,經檢驗不合格車輛,應於一定期限內整修完善申
請覆驗,逾期或覆檢不合格者,吊扣牌照,已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之
移轉,屬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委託」,前經本部九十年七
月十一日法九十律字第○二四四三八號函復 貴部在案。
三 關於公權力移轉之委託方式究應以行政契約或行政處分為之,宜由行
政機關斟酌委託事項及相關法規規定而定。本件交通部公路局委託民
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如以締結行政契約方式為之,依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
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
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
會。」又查交通部公路局現行委託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
驗業務係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故如政策上決定
以競爭方式決定該受委託辦理檢驗之民間汽車修理業者 (即行政契約
之相對人) ,可循修正上開辦法之途徑,俾此項委託程序適用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之程序 (即「公告」與「給予表示意見之
機會」) 。
四 承辦人及電話:陳薦任科員○光、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
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