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9.05 (90)法律字第031401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5 日
要 旨:
關於警察機關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是否
須取得法源管理依據疑義
主 旨:關於警察機關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是否
須取得法源管理依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署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九十) 警署人字第一六一二八四號函。
二 按關於「授益性之職權命令」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
定相關疑義,本部曾於九十年八月二日以法九十律字第○二五○二九
號函函請銓敘部參考在案。依來函所述貴署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
,並保障目前警察機關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之權益,爰將「臺灣省
警察人員管理辦法」、「臺灣省警務處警察電訊所線 (話) 務員任用
支薪辦法」及「臺灣省各警察機關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退休辦法」
等三種法規檢討合併,擬具「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管理要點」
草案,惟經行政院審查後,認為該管理要點草案未有法源依據,不符
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查上開「臺灣省警察人員管理辦法」等三種法規
,其內容多涉及遴用資格、俸 (薪) 給、升職、獎懲及退休撫卹等諸
多權利義務事項,依法律保留原則,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
命令定之,不宜以「行政規則」方式予以規範。至於究竟宜以公法律
或於何種法律中增列該授權依據,請貴署本於權責審酌之。
三 檢附本部前開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