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10.16 (90)法律字第03764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16 日
要 旨: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訂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發
布實施後,應由何單位受理農舍申請案會議決議
主 旨:貴署函送研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訂定之「農業用地興建
農舍辦法」發布實施後,應由何單位受理農舍申請案會議決議一部分,本
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署九十年十月三日九十營署綜第九○一○四二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行政機關權限委託之規定,該條後
段所稱「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依學者通說認為係指同一行政
主體 (公法人) 之不相隸屬機關間之委託而言。本案台北縣政府依建
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非縣 (局) 政府所在地之鄉、鎮、適用本法
之地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委由鄉、鎮 (縣轄
市) 公所依規定核發執照;……」,委由林口鄉公所核發農舍建造執
照乙節,與上開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尚屬有間,是以前
開會議紀錄決議一所述「依建築法第二十七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台北縣政府得委託鄉、鎮 (縣轄市) 公所依規定核發農
舍建造執照」一節,有再予斟酌之必要。至於上開建築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委由鄉鎮公所依規定辦理之情形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
所稱之「委辦事項」,請徵詢該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