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10.24 (90)法律字第03806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24 日
要 旨:
關於黃○堂君等二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有關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
主 旨:關於黃○堂君等二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有關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 鈞院秘書處九十年十月五日台九十交字第○五九二三七號交議案
件通知單。
二 按依交通部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新竹工務段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九○
) 一工竹字第九○○三三一九號函說明二所示,本件肇事地點新竹縣
湖口鄉八德路一段二○九號位於台一線六○K+三○○處南下路段,
該路段係屬交通部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新竹工務段管轄範圍。惟本件
黃○雄君死亡原因如係因該路段路燈基座管理不當所致,則因該路段
路燈之管理權限,依卷附湖口鄉公所八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八一) 湖
所建字第一○二九六號函復當時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整
四工務段之主旨:「有關台一線五十五K+一○○~五十六K+九○
六及五十九K+九○○~六十一K+一○○路燈已於八十一年七月十
七日上午十時由貴單位人員會同本所人員驗收完成」及相關移轉清冊
所示,系爭肇事地點路燈之管理權限已移交該鄉公所。是以,本件賠
償義務機關應為該路段路燈基座之管理機關新竹縣湖口鄉公所 (國家
賠償法第九條第二項參照) 。
三 檢附交通部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新竹工務段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九○
) 一工竹字第九○○三三一九號函影本乙份供參。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林建宏, (○二) 二三七五二○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