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10.30 (90)法律字第03985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訓練所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疑義
主 旨:續詢有關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訓練所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疑義一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月八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五八六一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
辦理之營造業工地主任訓練,尚無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業經本部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法九十律字第○二○九四一號函明確表
示意見在案。又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四次會議結論:「於行
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為之委託或委任,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其委託或委
任關係存續者,該行政機關無庸踐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
規定之公告程序;惟倘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重新為委託或委任者,
則應另行告之。」本件貴部 (營建署) 與受託訓練學校簽訂訓練委託
合約書之執行期間為自八十八年八月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止,屬行政
程序法施行前所為之委託,且於該法施行後並無重新為委託之情形,
依上開結論,無庸踐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