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12.28 (90)法律字第04597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要 旨:
關於國史館可否本於職權訂頒法規命令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並為預算執行
之法源依據乙案
主 旨:關於 貴館函詢能否本於職權訂頒法規命令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並為預算
執行之法源依據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館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九十) 台國秘字第一九四二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
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上開所稱「行政機關」,係
指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又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三款所明定。 貴館及 貴館所設臺灣文
獻館,核屬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行政機關,合先敘明。
三 次按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行
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
為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
象之規定。 (第一項)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
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第二條第一款) 」依前開說明, 貴館及 貴館臺灣文獻館既均為
行政機關,自得各就其機關內之業務處理方式訂定行政規則。本件臺
灣省文獻委員會原訂有「臺灣省政府獎勵出版文獻書刊獎勵金發給要
點」及「臺灣省政府獎勵辦理推廣臺灣歷史文化研究活動申請獎勵金
作業要點」,核其內容,係關於獎勵金之發給及其作業事項,尚無剝
奪或限制人民之權利,故以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關
於業務處理方式之行政規則定之,尚無不可。惟於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改隸後,宜由業務及預算承受機關重新訂頒。上開二要點既非屬本法
所定法規命令,自無須踐行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所定法規命令之預告
程序,亦無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送立法院備查,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