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0.02.01 (90)法律決字第04950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1 日
要 旨:
關於將全國執業藥師之姓名、性別、年齡及執業地點資料置放於網站上,
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乙案
主 旨:關於 貴署擬將全國執業藥師之姓名、性別、年齡及執業地點資料置放於
貴署全球資訊網站上,供公眾查詢,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衛署藥字第○八九○○三六四一○
號函。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查貴署依藥師法之規定,保有全國合格藥師之個人資料,並以電腦
處理,應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其蒐集、
電腦處理及利用均應受該法之規範,合先敘明。
(二) 按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
規定,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惟如有該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本件依來函所述, 貴署鑑於現行藥師執照之租牌情形時有發生,
而藥師業務之執行攸關民眾之健康及生命,為防止非合格之藥師以
租牌方式從事藥師業務,擬將合法藥師之姓名、性別、年齡及執業
地點之資料公開登載於 貴署網站,便於民眾檢舉非法藥師之執業
情形,是否屬 貴署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且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
符?宜請本於權責自行審認之。並請注意同法第六條「個人資料之
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
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