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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90.05.24 (90)法檢字第0134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24 日
要 旨:
各檢察機關將毒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移送貴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 執行時,得不必墊付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主 旨:本部所屬各檢察機關邇後將毒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移送貴署所屬 各行政執行處執行時,得不必墊付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又移送 機關如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但 書之規定,免予檢附義務人之財產目錄。請查照並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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