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國家檔案局籌備處 90.11.08 (90)檔籌檔字第000180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08 日
要 旨:
函覆檔案管理作業若委外辦理是否有行政程序法適用問題
主 旨:為檔案管理作業委外辦理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適用,復如說明二
、三,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九十職秘字第○○二一九六○號函。
二 依檔案法第七條規定,檔案管理作業包括點收、立案、編目、保管、
檢調、清理、安全維護、其他檔案管理作業及相關設施事項等;復依
該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各機關應將檔案目錄定期送交檔案
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公布,惟機密檔案,其目錄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
五條規定,不予公布。
三 前揭各檔案管理事項,除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及微縮作業,於本處研
擬之「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草案) 及「檔案微縮儲存管理
實施辦法」 (草案) 中,訂有必要時得委外之規定外,其餘事項於檔
案法相關子法中並無規範,如悉數委外辦理,恐將影響檔案管理安全
,為期兼顧機關檔案管理人力短缺之困及維護檔案安全之前提,建請
貴局以專案業務事項進行部分委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