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立法院 91.01.14 台立院議字第091005010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4 日
要 旨:
立院審查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之法律案應單純以提昇位階或明確規定授權
依據者為限,不得夾雜其他實質修正內容
主 旨:貴院送請本院審查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之法律案應單純以提昇位階或明確
規定授權依據者為限,不得夾雜其他實質修正內容,以利審查,請 查照
辦理。
說 明:一、本院第四屆第六會期第十一次會議修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
條之一條文時,通過一項附帶決議 (如主旨) 。
二、檢附前述會議議事錄乙份。 (請參閱第三十二頁)
附 件: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第十一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二讀時,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並作一項附帶決議:行政院送請本院審查配合行政程序法
修正之法律案應單純以提昇為法律位階或明確規定授權依據
者為限,不得夾雜其他實質修正內容,以利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