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5.22 法令字第09100195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2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全文內容: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係指
具有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而直接以維護國家安全之生存、發展或
免於威脅為目的,致不宜適用行政程序法所定程序規定之下列行為:
一 國家安全體制之運作行為。
二 國際多邊事務及衝突處理之行為。
三 有關大陸事務之行為。
四 有關國防政策之行為。
五 有關重大財經及影響國家安全之科技研發成果之保護行為。
六 國際恐怖主義之控制行為。
七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行為。
八 攸關國家生存之環境保護行為。
九 維護國家資訊安全之行為。
一○ 國際人道援助之行為。
一一 其他有關保障國家安全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