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1.14 法律字第009004790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14 日
要 旨:
關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溢領津貼應於一定期限內繳還屆
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執行疑義
主 旨:關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溢領津貼應於一定期限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執行疑義
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台 (九十) 內中社字第九○二九七○四
號函。
二 按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通常
為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行政處分。如屬於繼續性之授益處分,經原處
分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部分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並依個別作用
法規或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
人限期返還所受領之給付,而逾期不履行者,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以該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 本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屬授益性給付,核其發放津貼性質應屬繼
續性之行政處分,其中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一條第二項增列溢領津
貼應限期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執行乙節,參照前開說明,
如經原處分機關依法作成行政處分,載明命義務人返還一定金額之意
旨,並定有履行期間,而逾期未返還者,自得移送所轄行政執行處強
制執行。惟為求明確,相關文字似宜表明「行政機關以書面命義務人
於一定期間內返還溢領之津貼」及「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
願、行政訴訟」等文義,以符法制。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郭○○、 (○二) 二三六一九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