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2.21 法律字第009004849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21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成立之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事件,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其執行期間如何計算」疑義
主 旨:關於貴署陳報有關「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成立之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其執行期間如何計算」
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署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行執二署聲議○一三五字第六一○四六四
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法修正施行 (九十年一月一日) 以前,除法規
特別規定外,尚無一般性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及行政執行期間之規
定。次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
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
規定 (本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九○) 法令字第○○八六一七號令
參照) 。準此,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有關行政執行法修正施
行前行政執行事件之執行期間起算日規定,必須以行政執行法施行前
,該行政執行所欲實現之公法上請求權,依當時應適用或類推適用之
法規,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為限,並依該項規定自行政執行法修正
施行日起算行政執行期間。如該等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
行日前,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則無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適用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