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3.11 法律字第091000541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11 日
要 旨:
溢領「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追繳事宜,有關亡故人員及
移民國外人員應如何催繳及執行等疑義
主 旨:貴部函詢為辦理退休人員 (或其遺族) 溢領「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
與補償金」追繳事宜,有關亡故人員及移民國外人員應如何催繳及執行等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二月四日部退四字第○九一二一一○五三五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
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
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之‥‥‥」另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
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
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是以,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主管機關
如本於行政處分逾期不履行為由,擬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
強制執行,應以該行政處分經合法送達發生效力為前提,合先敘明。
本件依來函所述, 貴部擬對溢領「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
償金」之退休人員,進行追繳事宜,惟如該催繳補償金之處分文書尚
未送達,自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至於溢領補償金人員業已
亡故或移民國外,致掛號信件退回,處分文書無法送達,應如何辦理
乙節?分述如下:
(一) 當事人亡故: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
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本件溢領之
補償金,其法律關係似屬公法上不當得利,溢領人有返還所溢領補
償金之義務,且非具一身專屬性。該溢領補償金人員,如已亡故而
有概括繼承人,依上開規定承受其權利、義務或有遺產管理人、遺
囑執行人者,雖該應歸還溢領補償金之義務,屬公法上之債務,亦
得為繼承人之標的 (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繼承法」第一百一
十二頁參照) 。是以,主管機關仍得以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
囑執行人等為義務人進行追繳。如逾期仍不履行,自得依行政執行
法相關規定,移請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 當事人移民國外:如溢領補償金人員移民國外,有關處分文書送達
事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囑託該國管轄機關
或駐在該國之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代為送達;如不能依上
開規定為送達者,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
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至於該溢領補償
金人員移民國外而處所不明者,或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八十六條規
定為境外送達或預知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則得依同法第七十八
條規定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三 上述催繳補償金之行政處分文書,除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應符合行
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另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應符
合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並配合強制執行
相關作業,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