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5.14 法律字第09100172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14 日
要 旨: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共同辦理之建築用防火門檢驗業務
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疑義
主 旨:有關貴局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共同辦理之建築用防火門檢驗業務是否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屬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之檢驗業務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局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經標三字第○九一三○○○三一二○號函
。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第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
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第一項)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第二項本
文) …」係指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於其權限範圍內之互相協助,
並不生管轄權移轉之情形 (本部九十年三月十四日法九十律字第○○
七五七九號函參照) ,且行政協助具有補充性,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
供輔助性之行為,倘請求機關將主要行為 (如人民申請某項許可時,
是否許可之決定) 移轉予被請求機關,已構成權限移轉,則已成為「
委任」或「委託」 (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八十八年八月第二次增
修版,第九十六頁;蔡茂寅等四人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第四十
三頁參照) 。本件如依來函所示係提供輔助性行為,則尚無權限移轉
問題。
三 承辦人及電話:陳薦任科員○○、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
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