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6.26 法律字第091002235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要 旨:
關於「檢肅流氓條例」之相關提報認定及移送作業,得否依行政程序法規
定,排除該法之適用乙案
主 旨:關於「檢肅流氓條例」之相關提報認定及移送作業,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三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排除該法之適用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署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警署刑檢字第○九一○○八三二九○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行
為為限,其他法律對於行政程序事項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其程序
規定 (參照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準此,本件「
檢肅流氓條例」第四條對於列為流氓之告誡、列冊輔導,係屬損害人
民權益之行政處分 (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如該
條例基於其特殊性質,訂定配合該事務特性之處理程序,自應優先適
用該條例。
三 復查檢肅流氓為我國特有之制度,其提報程序不經過檢察官,而與一
般犯罪偵辦不盡相同,惟該程序中之「通知、拘提、逕行拘提、強制
到案、移送法院裁定」等程序所使用之用語與一般犯罪偵查大致相同
,參酌上開司法院解釋之精神,貴署就此部分之程序認屬本法第三條
第三項第三款所定「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而排除本法程序規定
,似可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