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7.01 法律字第091002394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01 日
要 旨:
關於限制申請戶籍謄本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限制陳○○先生申請林○○女士等三人戶籍謄本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台內戶字第○九一○○六六二○一號函
。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
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
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是以,行政機關應依職
權調查證據,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
定。查戶籍法第九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僅係得向戶政機關申請閱覽戶
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申請人之特別規定,戶政機關於受理申請時,
仍應依職權審認申請人資格以及准駁申請之事由。本件當事人陳○祥
先生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於九十一年四
月二十六日核發通常保護令,限制不得到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被害人
林○懃等三人之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則陳○祥先生因受上開保
護令之拘束,就此個案似已喪失依戶籍法第九條提出申請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