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8.12 法律字第0910029442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12 日
要 旨:
關於辦理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有無「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之適用疑義乙
案
主 旨:關於辦理委託專業技術服務,有無「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之適用疑義乙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府政預字第○九一○一一六○六六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係以規範公權力行政為範圍,如非屬
行政公權力之行為,則不生本法之適用問題。是本件宜先究明「國土
資訊系統基礎環境建置計畫–新竹市都市計畫資訊管理系統計畫」及
「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 (第二次通盤檢討) 新竹市
部份」二案,是否涉及公權力之行使。至於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行
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
機關就非屬其應執行職務範圍之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而言,其相關
法律見解,業經本部九十一年五月八日法律字第○九一○○一六一七
三號函敘明在案。來函所述所詢疑義,請貴府參酌前開說明本於職權
審認之。
三 檢附前開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