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11.29 法律字第09100443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與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有關申請閱覽檔
案資料之規定適用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與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有關申請閱覽檔
案資料之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府行法字第○九一○一八○八七○號函
。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係規範行政機關為行政行
為之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其申
請請求權人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且須具備「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之利益有必要者」之要件。又其得申請之期間,係指行政程序進行
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 (包括依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申請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者) 期間經過前而言 (本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十八次會議結論二參照) 。至於檔案法第十七條所規範事項則係行政
機關行政資訊公開之一種,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則係行政資訊限制公開
之範圍,其規範目的及內容與首揭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不相同。合
先敘明。
三 依來函所述,有關人民申請閱覽之卷宗,如屬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之
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之卷宗,應優先適
用本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至有無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適用
,則請洽詢該法之主管機關檔案管理局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