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12.09 法律字第09100460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
要 旨:
農委會公告委託中央畜產會辦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業務,是否屬行政程序
法之「權限委託」事項
主 旨:關於貴局公告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辦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業務,是否
屬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權限委託」事項乙案復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局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防檢六字第○九一一五○二五五二號函
。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
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本條之適用範圍,限於所委託
之事項,係屬須有法規依據始得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或雖不須有
法規依據亦得對外行使公權力,但事實上已有法規依據之事項。合先
敘明。
三 次按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前項受託之檢查業務,應受中
央主管機關之監督考核,其從事前項受託工作之檢查、檢驗及簽發證
明文件之人員,就其辦理受託工作事項,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
任。」本件貴局依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
產會辦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業務,如受委託者係以自己之名義辦理檢
查、檢驗及簽發證明文件業務,則屬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自
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適用 (法務部九十年十月十二日法九十律字
第○二九○六八號函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