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3.06 法律字第091070011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要 旨:
關於利用電子公告欄刊登公示送達公告以取代現行紙本黏貼公告之疑義
主 旨:關於貴局擬利用電子公告欄刊登公示送達公告以取代現行紙本黏貼公告之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局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健保企字第○九一○○一五三五○號函
。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八十條規定:「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
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係指將應送
達之文書,依一定程式公告後,經過一定期間,不論受送送達人是否
知悉,均與實際交付文書生同一之效力,此種送達係一種擬制送達,
並非真實送達。貴局來函建請將上開「公告欄」擴大解釋包括網路電
子公告欄乙節,查有關該法各條文中所稱之「政府公報」是否包括電
子公布欄之疑義,前經本部二次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略以
,基於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之普及度與接受度仍屬可議,電腦資料之
安全性無法確保及其他相關法制尚不完備等考量,暫不宜將該法各條
文中所稱之「政府公報」解釋為包括電子公布欄,且參考現行「事務
管理手冊」係將「公告欄」與「電子公告欄」分別規定,本件尚無法
將首揭規定之「公告欄」逕行解釋涵蓋「網路電子公告欄」在內,故
仍應透過修法途徑解決。本部業務將貴局來函意見錄案供參,以作為
日後修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