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4.28 法律字第092001382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要 旨:
請求提供年度平時考核表、考績委員會紀錄等資料,其准駁與否及適法性
疑義乙案
主 旨:貴會函詢有關前科員不服考績結果,以「救濟需要」為由,援引行政程序
法第四十六條暨本部九十年五月十七日法九十律字第○一三一一九號函規
定請求貴會提供年度平時考核表、考績委員會紀錄等資料,其准駁與否及
適法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公保字第○九二○○
○二二二四號書函轉 貴會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議人字第○九二○○
○一九七號函辦理。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之申請閱覽卷宗請求
權,係指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必要,有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之權利。上開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係屬程序權利。次按行政
資訊公開辦法之立法意旨,係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促進行政資訊之公
開化與透明化,其公開之對象為一般人民,當然亦包括已終結之個別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係屬「一般性之資訊公開」。依該
辦法規定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之權利,屬實體權利。
三 次按本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款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從而,有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之評定如
係屬服務機關管理措施 (非屬行政處分) 之人事行政行為,自不得依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閱覽卷宗。惟其請求提供年度平時考
核表、考績委員會紀錄等資料,仍得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之規定辦理
。
四 至於本部旨揭函係教育部就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相關問題疑義函詢本
部之意見,與本件所指之人事行政行為有所不同,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