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7.25 法律字第0920027544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5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機關依據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支付委
託費用,其行為是否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委託
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支付委託費用,其委託及支付委託費用之行為是否
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局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電信公字第○九二○五○五四三五-○
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而
政府採購法則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
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
圍,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之規定判斷之,似
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 (本部八十八年八月二日法八十八律字第
○二九七四二號函參照。) 準此,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部分,
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者,自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惟是否屬權限之委任或委託,仍請依法審
慎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