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10.17 法律字第092004130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地方政府取締違規商業而涉及「一事不二罰」疑義
主 旨:貴部函詢有關地方政府取締違規商業而涉及「一事不二罰」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經商字第○九二○○一六三七八○號函
。
二 按「單一行為」之處罰,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
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應遵守「一事不二罰」
原則,惟如係「數行為」違反數法條而處罰結果不一時,得併合處罰
,此觀諸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自明 (行政罰法
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亦請參照) 。惟某行為同時違反數法律
時,究屬一行為或數行為之疑義,則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
三 次按一行為違反數法條,依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雖不得併處行
政罰,惟如符合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
三十二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尚得課處怠金 (執行罰) 或逕行直
接強制,併此敘明。
正 本: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