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11.07 法律字第092070060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07 日
要 旨:
檢送「國家賠償事件賠償項目及範圍,法院判決意見之彙整-供國家賠償
事件協議程序之參考」
主 旨:檢送「國家賠償事件賠償項目及範圍,法院判決意見之彙整-供國家賠償
事件協議程序之參考」一份。請 查照。
說 明:為使各機關順利辦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協議,爰彙整法院判決有關損害賠償
之項目及計算方法等資料,以為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參考。
正 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
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
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
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
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
福建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
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
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
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
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各鄉
鎮市公所
副 本:監察院、本部林次長辦公室、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