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3.09 法律字第093000507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09 日
要 旨:
函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強制隔離期間慰問金及死亡慰問金,其請求權
消滅時效期間之適用疑義
主 旨:所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強制隔離期間慰問金及死亡慰問金,其請求權
消滅時效期間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台內社字第○九三○○○四七八三號函。
二、按接受強制隔離者,如符合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
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及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強制隔
離期間慰問金及死亡慰問金發給要點第二點等規定,對該慰問金即有
公法上之請求權,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本條例既未特別規定,
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五年時效期間,
且上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屬法律保留事項(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四號解
釋參照),自不得以行政處分附加規定之方式變更上開請求權之時效
期間。上開情形業經本部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法律字第○九
二○○四九三六五號函復在案,至於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係屬施行期
間,與於施行期間發生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係屬二事,不宜混為
一談。如認請求權消滅時效遠逾特別預算之執行期間,致徒增行政成
本乙節,事涉相關法規適用週延性問題,宜否循修法途徑解決,請本
於職權審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