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9.06 法律字第094003261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
要 旨:
函詢公示送達中有關當事人資料是可否部分隱匿疑義
主 旨:貴府函詢行政處分之公示送達中有關當事人資料是否可以部分隱匿,以保
障人民之隱私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府 94 年 8 月 19 日府法秘字第 0942060310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規定:「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
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係指將應送
達之文書,依一定程式公告後,經過一定期間,不論應受送達人是否
知悉,均與實際交付文書生同一效力。該法對於公示送達公告之內容
,並未規定一定格式,僅須公告文書主旨或文書類型(例如罰鍰處分
書),並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之意即可。本件來函所詢行政處
分之公示送達中有關當事人資料是否可以部分隱匿乙節,應視其公告
之內容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並足資識別應受送達人而定。如已足資識別
應受送達人,縱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相關資
料全部登出應亦不影響公示送達效力。至於應受送達人何部份資料可
隱匿屬執行層面之問題,請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酌。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