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9.30 法律字第094003588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
要 旨:
拆除民眾建築物以作防火巷之用,其協助救災身分是否可作為「執行機關
」疑義
主 旨:關於嘉義縣○○鄉○○村奮起湖大火事件,村長調用怪手拆除民眾建築物
以作防火巷之用,其協助救災身分是否可作為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之「執
行機關」疑義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署 94 年 9 月 12 日消署管字第 09400179892 號函。
二、按「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
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第 1 項)即時強制方法如下:…四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第 2 項)」、「人民因執行
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
請求補償。」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及第 4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職故,即時強制之機關必須就該事項有法定職權,並不得逾越其權
限範圍而實施;人民對於執行機關因合法實施即時強制所致損害,得
向執行機關請求損失補償。準此,本件奮起湖大火事件,村長協調調
用怪手拆除民眾建築物以作防火巷之用,其協助救災身分是否可作為
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之「執行機關」乙節,應綜合考量村長就該事項
依相關法令(如地方制度法、消防法及災害防救法等)是否有執行之
法定職權而定,仍請 貴署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
正 本:內政部消防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