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1.10 法律字第094004866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0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暨內政部 94 年 3 月 31 日台內民字
第 0940003501 號函釋規定適用疑義
主 旨: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暨貴部 94 年 3 月 31 日台內民字第
0940003501 號函釋兩者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12 月 9 日台內民字第 0940063377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
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
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參照),是以行政行為之對象為特定人,
其內容為具體之事實關係者,乃典型之行政處分;如相對人係非特定
人,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對人之一般處分」,有
關公務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為「對物之一般處分」,其
處分對象直接對物(各個公物),配合相關法規之適用,可對不特定
多數人之權利或義務發生創設、變更、消滅或確認之法律效果(行政
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第二次增訂版,
第 185 頁、第 195 頁參照)。有關在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期間
之禁葬公告,其對象如係對具體的公物,構成具體的規律,應為一般
處分,此與學理上所稱職權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職權,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是向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尚屬有別
。
三、次按公物係指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並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
所得支配者而言(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 9 版,第 205
頁),所謂公墓係指公立或私立供公眾營葬之公共設施(「墳墓設置
管理條例(已廢止)」第 2 條第 2 項參照),其為公物屬前揭對
物之一般處分之標的固不待言,至於私人墳墓既非公物,行政機關尚
難對其為物之一般處分。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