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4.25 法律字第095001545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5 日
要 旨:
勞工退休基金之資訊得公開之範圍
主 旨:奉 交下有關 鈞院勞工委員會所報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及勞工保險基
金之資訊揭露範圍,囑提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依 鈞院秘書處 95 年 4 月 14 日院臺勞議字第 095015729 號交
議案件通知單辦理。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
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
、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其所謂「特種基金」係指依
預算法第 4 條第 2 款所定之特種基金(本法第 4 條立法理由參
照)。是以,如勞工退休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之相關操作資訊為中央
機關或特種基金管理機構等政府機關所作成或持有者,即屬本法第 3
條所稱之「政府資訊」,合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訂有 9 款政府資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供之情形,本案勞工退休基金或勞工保險基金之資訊公開範圍是否符
合所列 9 款情形而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核屬事實認定問題,宜
由基金資訊作成或取得機關本於權責依個案審認。惟該政府資訊如屬
已歸檔之檔案時,依本法第 2 條規定,自有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之
適用。
四、末按 鈞院勞工委員會如認基金性質特殊,適用前開本法第 18 條規
定尚有不足者,建請於相關法規中明定,以杜爭議,並利基金之運作
。
正 本:行政院秘書處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