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6.07 法律字第09500207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7 日
要 旨:
為避免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並領取
主 旨:關於委託請領國民身分證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規定適用疑義一案,本
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5 月 24 日台內戶字第 0950088552 號函。
二、按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
得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24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有關戶籍法施行細
則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為之。」
依來函所述,其立法意旨如係為避免國民身分證遭冒領,故國民身分
證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並領取者,則應屬首揭但書之「依法規不得授
權者」。至於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是否確實須親
自申請並領取,宜由貴部本於職權審酌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