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9.14 法律字第095002978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
要 旨:
函詢擬指定機構、團體辦理不動產經紀業營業員登錄及發證作業,其指定
行為是否屬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權限委託疑義
主 旨:關於函詢 貴部擬指定機構、團體辦理不動產經紀業營業員登錄及發證作
業,該指定行為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行政權限委託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7 月 26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726021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
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行政委託係以行政機關就
事項具有權限為前提。本件有關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
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是否涉及中央主管機
關將其權限移轉民間機構或團體,應先審明有關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之
登錄及發給證明是否為主管機關之權限,此參酌同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經紀人員獎懲事件,應設置獎
懲委員會處理之。」之規定;又經紀人員如違反該條例規定,依同條
例第 31 條規定應受申誡、停止執行業務及廢止其證書或證明等懲戒
處分時,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獎懲委員會處理等相關規
定,可推知有關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之登錄及發給證明應屬主管機關之
公權力事項權限,主管機關始得於嗣後廢止之,前開指定行為應屬行
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行政機關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委由民
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行政委託情形,而無以規範私經濟行政之政府採
購法之適用。 貴部研處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