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12.06 法律字第095004586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
要 旨:
函詢核發關務獎勵金請領期限擬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辦
理疑義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有關依「財政部核發關務獎勵金作業要點」核發之關務獎
勵金請領期限,擬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5 年 11 月 27 日台財人字第 0950851495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59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
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
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
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
、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
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
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
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
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本件「財政部核發關務獎勵
金作業要點」既無法律之明文授權,亦未對不特定多數人民產生外部
效力,而係由貴部為獎勵下級機關及其所屬員工所訂定之內部規範,
核屬本法第 159 條規定之行政規則。合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
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謂「公法上請求權」,指
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
之權利。此所謂「特定給付」,包括金錢或物之交付、行為(作為、
不作為或忍受;亦含作成行政處分在內)。惟並非任何公法上之請求
權均適用公法上之消滅時效,行政法學者通說認為,原則上僅公法上
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消滅時效。至於公法上請求權之發生依據,是否以
法律或法規命令所創設之請求權為限?得否以行政規則創設?誠有疑
義,前經本部於 93 年 6 月 17 日「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36
次會議討論,惟與會者見解不一,未有定論(檢附該次會議紀錄)。
本件關務獎勵金之發給究係公法上之請求權?抑或是單純之福利措施
?建請貴部本於權責慎酌。又本件申請發給關務獎勵金之期間規定,
係申請發給作業期限之程序性規定抑或屬於公法上請求權之實體法上
消滅時效期間?亦請辨明。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