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9.07 法律字第09507006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
要 旨:
關於宜蘭行政執行處 95 年度業務檢查果如說明,請參考並督促改進
主 旨:關於貴署所屬宜蘭行政執行處 95 年度業務檢查乙案,檢查結果如說明二
,請貴署參考並督促改進。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業務檢查,業經本部指派法律事務司相關人員於 95 年 6 月
26 日實施完畢,合先敘明。
二、本次檢查項目分為業務面、管理面及其他方面 3 大類,業務面包括
執行名義、93 年開始辦理分期繳納尚未結案之案件、核發執行(債
權)憑證結案案件、逾期 3 年未結案件、93 年起特專案件退案情
形共 5 個項目;管理面包括替代役男暨委外人員之管理、資訊安全
管理、移案機關配合情形共 3 個項目。本次檢查結果如下,請貴署
參考並督促改進:
(一)業務方面:
1.執行名義:抽檢 16 件,均合法無誤。
2.分期繳納尚未結案之案件:抽檢 5 件,均符合規定。
3.核發執行(債權)憑證結案之案件:抽檢 8 件,5 件符合規定
,其餘 3 件略有疑義如下:
(1)事實:本 3 件為 92 牌稅執 4034 號、93 牌稅 22846 號
及 94 牌稅執 26279-26283 號,均係滯欠汽車牌照稅,金額
均為 10 餘萬元,執行過程均係查無存款或薪資等債權,義務
人名下有不動產,惟倘執行不動產不符合比例原則,遂核發執
行(債權)憑證結案。
(2)意見:按比例原則固係行政執行法第 3 條所明定,以作為各
種行政執行類型共通應適用之法則,惟查前開 3 件案例,滯
欠金額並不大,義務人名下仍有不動產,然僅得核發憑證結案
,似有違一般人之法律感情及對行政執行處之期待。準此,類
此案件之執行過程中,倘行政執行處在人力、物力及時間許可
之前提下,似可考慮由執行人員親至義務人住居所訪查,俾發
現有無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例如電腦、音響、鋼琴、藝術品
等較高價值之動產)。
4.逾期 3 年未結案件:抽檢 4 件,均符合規定。
5.特專案件退案情形:抽檢 6 件,均符合規定。
(二)管理方面:
1.替代役男、委外人員之管理:經查替代役男工作規劃得宜,工作
項目恰當,寢室分配妥適,環境井然有序,管理措施完備,均值
肯定。惟在家電設備方面,因該處現有 20 名替代役男,其用 1
間起居室(文康室),由於使用人數較多,夏季天氣炎熱,起居
室(文康室)現有電風扇僅 2 台,似有不足,可考量於經費許
可範圍內斟酌改善之。
2.資訊安全管理:經查電腦主機房加鎖管制,上網密碼由專人保管
,替代役男僅協助資料比對或整理,不得查詢當事人資料,監控
嚴謹,管理情形良好。
3.移案機關配合情形:經查移案機關派駐人員與執行處人員業務聯
繫與分工情形良好。
正 本:本部行政執行署
副 本:本部行政執行署宜蘭行政執行處、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