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7.11 法律決字第091070034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11 日
要 旨:
書面調查近三年度中央機關國家賠償案件支付及求償情形審核意見續辦說
明
主 旨:貴部書面調查近三年度 (民國八十八年度、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
及九十年度) 中央機關國家賠償案件支付及求償情形審核意見,本部續辦
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審部壹字第九一四一八九號函。
二 有關近三年度中央機關國家賠償案件之件數及金額,均呈逐年遞增之
趨勢,且有集中於少數賠償義務機關之情事,亟待加強督 (宣) 導,
以有效減少國家賠償案件之發生部分, 貴部認中央機關近三年度已
成立之國家賠償案件計一二八件,賠償金額達新台幣 (以下同) 一億
六、四一七萬餘元,其中交通部、國防部、內政部等三個機關之賠償
件數及金額,即已占總賠償件數 (一一一件) 及金額 (一億四、四四
九萬餘元) 約近九成,亟待加強宣導並督促研謀改進乙節,已另函請
交通部、國防部、內政部檢討改進,以有效減少國家賠償案件之發生
,另本部除積極加強派員宣導國家賠償法,印製相關簡介提醒公務員
注意外,並將於近期內邀集中央機關召開檢討會議。
三 有關本部迄未於單位決算內,妥適揭露各賠償義務機關有關國家賠償
案件支付與求償情形部分, 貴部認中央機關對於國家賠償案件件數
之相關預算,係全額編列於本部單位預算項下 (歲出以國家賠償金、
歲入以賠償求償收入為預算科目) ,而本部於辦理年度單位決算時,
未於本部單位決算內妥為揭露,有欠明晰乙節,按本部於中央各機關
向本部申請國家賠償金請款、撥款程序時,均函復提示注意國家賠償
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二年求償權時效期間,並將求償權行使之情後
副知本部。邇後於辦理年度單位決算時,將確實依 貴部來函說明二
之 (二) 意旨,揭露各賠償義務機關有關賠 (求) 償之事由、依據、
方式、金額、件數及不予求償之原因等明細資料供參。此外,有關國
家賠償之統計屬本部業務統計之一種,本部均已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
五條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主動公開於本部網站,併
予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