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7.21 法律決字第092002903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1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有關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者,得不給予陳述意
見機會規定之解釋與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者
,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規定之解釋與適用疑義乙案,請參酌本
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法九十律字第○○三六六七號函意旨,本於權責審
認之。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九十二年七月七日環署廢字第○九二○○四六五三○號函。
二、檢附本部前開函影本乙份。
三、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黃○○、(○二)二三一四六八七一-二二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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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