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3.22 法律決字第0930011022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22 日
要 旨:
函詢有關委託澎湖縣政府執行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其進用人員於執行
工作時,不慎造成人民財產損失,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之疑義
主 旨:貴署函詢有關委託澎湖縣政府執行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其進用人員於
執行工作時,不慎造成人民財產損失,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之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九十三年三月九日經水綜字第○九三五○○五○六七○號函
。
二 查國家賠償法 (下稱本法) 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
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
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並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
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
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 (最高法院
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五號判決參照) 。
三 復查本法對「公務員」之定義,係採取最廣義之界定,即「依法令從
事於公務之人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至於其係正式任
用、聘僱、試用、編制內、編制外、專職或兼職人員,其薪資係俸給
或勞務報酬,均非所問 (廖義男著「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頁參照)
。
四 綜上,本件有關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之進用人員於執行工作時,不
慎造成人民財產損失,是否符合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之國家賠償責
任要件乙節,仍請參酌前開說明,本於權責視具體個案情形依法認定
。
正 本:經濟部水利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