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11.02 法律決字第093004374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2 日
要 旨:
關於社團法人之電腦資料是否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範疇疑義
主 旨:關於社團法人之電腦資料是否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範疇疑義乙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府地籍字第○九三○一四八三四八○號
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準此,非自然人之資料並非本
法所稱之個人資料,自無本法規定之適用;惟應注意有無其他法律之
特別規定。
正 本:花蓮縣政府
副 本:本部秘書室(請刊登公報)、本部法律事務司(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