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1.27 法律決字第09307000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27 日
要 旨:
關於溢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得否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請行政執行處執
行
主 旨:關於不符合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其溢領之津貼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命其返還,而屆期未返還者,可否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
移請行政執行處執行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內授中社字第○九二○○七七九五九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通常為
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行政處分。如屬於繼續性之授益處分,經原處分
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部分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並依個別作用法
規或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
限期返還所受領之給付,而逾期不履行者,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以該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本
部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法律字第○○九○○四七九○八號函參照)。
本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核屬繼續性之授益處分,且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暨已明定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
本津貼,其溢領之津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準此,本件自得依法移送本部
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處強制執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行政執行署、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