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10.05 法律決字第0950037688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05 日
要 旨:
有關違反畜牧法第 29 條及第 32 條規定其裁處之適用疑義
主 旨:有關違反畜牧法第 29 條及第 32 條規定,依同法裁處可否適用行政罰法
第 8 條及第 18 條規定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府 95 年 9 月 26 日高市府建三字第 0950048095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
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又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
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
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
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上開規定所稱「本法規定
減輕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包括本法第 8 條規定之情形。合先敘
明。
三、本法第 8 條規定所稱「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
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而言,並非指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人必須要對自己的行為究係違反何法規之規定有所認知。是
以,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違法性認識
),應無本法第 8 條但書適用之餘地。
四、末按畜牧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
或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
鍰。本件違法行為人是否不知法規,宜由裁處機關本於權責調查之;
又如行為人確時不知法規,且經裁處罰機關按情節,減輕處罰者,依
說明一所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
鍰額之三分之一。簡言之,應於新台幣 3 萬 3 千 3 百 33 元以
上 16 萬 6 千 6 百 66 元以下處罰之。
正 本:高雄市政府
副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兼復 貴局 95 年 10 月 2 日防
檢六字第 0951429156 號函)、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