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6.01.26 法律決字第09600007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6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6 年 1 月 4 日通傳法字第 09505152520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
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
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
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
居所。」觀之,書面行政處分記載處分相對人之姓名,住址等,以
確定處分相對人究意為何,為法定記載事項。惟實務上行政機關製
作行政處分書時,或有考量事實上執行困難、行政效能或保障當事
人權益,僅記載足資識別處分相對人即可,應無違背該條項款之立
法目的,並非不可將部分個人資料省略。另受處分相對人為法人或
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處分書記載方式,對於代表人、管
理人部分亦同。
(二)次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
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
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是以,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時,該行政處分
書如需副知其他法人、自然人或機關(構)者,依本條之規定為尊
重當事人之權益,似得由主管機關審酌僅記載受處分相對人之姓名
即可,勿庸載明其等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等資料,以免造成受處分相對人之困擾。
正 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