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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0.29 行執二字第091610103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29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處受理陳情事件時,不應拘泥書狀名稱,而應循聲明異議程序辦 理
主 旨:行政執行處受理「陳情」事件,應探求陳情人真意,如陳情意旨係對於具 體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有所主張,顯屬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聲明異議事項範疇者,不應 拘泥書狀名稱,而應循聲明異議程序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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