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70.05.06 (70)法律字第585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5 月 06 日
要 旨:
國家賠償法施行後,關於「地的效力」應僅及於國內
主 旨:國家賠償法施行後,關於「地的效力」應僅及於國內。中華民國公務員在
中華民國領域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所致損害
,或因中華民國領域外我國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所致損害,被
害人尚難依該法向我國請求損害賠償,至於可否依當地國法律起訴,乃係
另一問題。復請 查照。
說 明:復 貴部六十九年十月二九日 (69) 外條二字第二三四四三號及同年十二
月廿六日 (69) 外條二字第二八○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