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79.09.29 (79)法律字第166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9 月 29 日
要 旨:
關於非公司組之公營事業因公務員不法行使公權力,致受損害時,得否請
求國家賠償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非公司組之公營事業因公務員不法行使公權力,致受損害時,得否請
求國家賠償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府七十八年八月十九日 (78) 府法三字第九五一○八號函。
二 本件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菸酒廠為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均
非法人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八條及台灣省菸酒公
賣局所屬各工廠組織規程第一條參照) 不能為權利主體,似難認為國
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人民」,自不得請求國家賠償。本
部對來函說明三乙說之結論,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