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2.06.04 (82)法律字第1103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6 月 04 日
要 旨:
關於溢扣土地增值稅案件,納稅義務人逕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利息損失疑義
乙案
主 旨:關於溢扣土地增值稅案件,納稅義務人逕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利息損失疑義
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 (82) 高市府法一字第一四一三六號函
。
二 按國家賠償法施行後,除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外,國家應否負賠償責任
,須以是否具備該法所定之構成要件,以及被害人民有無依該法所定
程序及時效期間行使其權利為斷。又行政救濟程序中之訴願目的,在
使原行政處分變更或撤銷,以維受處分人之權益,而請求國家賠償則
以使損害獲得賣補,保障受害人之權益,二者目的並不相同。如被害
人民因遲誤訴願期間,未為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致其損害原
因繼續存在,而使損害範圍哀大者,賠償義務機關似得認被害人與有
過失,依民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過失相抵之原則減免賠償金額,但仍
不影響其損害賠償之請求。 (參見廖義男著「國家賠償法」第八三頁
、第八四頁) 。本件納稅義務人所有之土地經徵收為道路用地,於地
政機關發放補償費時,始發學稅捐機關溢扣土地增值稅新台幣三、二
二四、○三一元,案經查註錯誤後,稅捐機關即將溢扣稅款退還,雖
納稅義務人事前未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及行政救濟
,但因此種情形,法律尚無明定稅捐機關退還稅款應否加計利息,故
納稅義務人主張其因此受有減少利息收入之損害,而請求家賠償時,
如其請求符合國家賠償構成要件者,依甘揭說明意豐,賠償義務機關
自應依規定賠償其損害,至本件是否成立國家賠償及有無過失相抵法
則之適用?仍請 貴府本於職權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