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 85.03.15 (85)台法字第0724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15 日
要 旨:
國家賠償請求權與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競合
主 旨:所報關於立法委員李進勇質詢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如已參加公務人員
保險或勞工保險而享有醫療給付者,可否另行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給付醫
療費用」疑義之研究意見一案,請照核復事項辦理。
說 明:復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法 84 律字第 二八八四六號函。
核復事項:國家賠償請求權與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法律依據及請求原因均有不同,於發
生國家賠償事件時,為充分保障被害人權益,國家賠償請求權人雖已參加
社會保險 (如公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 而享有醫療給付,仍得依
法請求國家賠償,惟對已參加社會保險而享一醫療給付者,宜於協議時衡
酌其事實,本院七十五年十一月七日台七十五法字第二三○三八號函釋與
上述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