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88.12.10 (88)法律字第04684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10 日
要 旨:
關於稅捐稽徵處辦理國家賠償業務所需國家賠償準備金,由何者支應
主 旨:關於 貴府稅捐稽徵處辦理國家賠償業務所需國家賠償準備金,應編列於
貴府預算科目下,抑或由稅捐稽徵處設立基金支應,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八八南市秘法字第○三七五二二號
函。
二 依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國家賠償
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之規定編列預算支應之。復依行
政院七十年九月八日台七十法字第一二八八九號函示:「國家賠償法
所稱之上級機關,在縣市稅捐稽徵處應為縣市政府。」故本件關於
貴府稅捐稽徵處辦理國家賠償業務所需國家賠償準備金,依上開規定
及行政院函示意旨,應編列於 貴府預算科目下,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