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85.04.08 台財規字第85018345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08 日
要 旨: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如已參加社會保險而享有醫療給付者可否另行向賠償義
務機關請求給付醫療費用釋疑
主 旨: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如已參加社會保險而享有醫療給付者,可否另行向
賠償義務機關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乙案,經法務部報奉行政院核復如說明三
,請 查照。
說 明:二 本件係依立法院第二屆第五會期李○勇委員之質詢並經行政院八十五
年三月十五日台八十五法字第○七二四一號函核復。
三 行政院核復如左:
「國家賠償請求權與保險給付請求權之法律依據及請求原因均有不同
,於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為充份保障被害人權益,國家賠償請求權
人雖已參加社會保險 (如公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 而享有醫
療給付,仍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惟對已參加社會保險而享有醫療給
付者,宜於協議時衡酌其事實,本院七十五年十一月七日台七十五法
字第二三○三八號函釋與上述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四 檢附行政院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台八十五法字第○七二四一號函及七
十五年十一月七日台七十五法字第二三○三八號函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