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1.29 北市法二字第096301496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要 旨:
同時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建築法而受罰鍰,依行政罰法、實務見解及會
議結論,如未涉變更建築結構,以最高額處之,惟基於比例原則及機關裁
量權而未依一法裁處,而再依他法論處罰鍰時,應無違反一行為不兩罰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執行工廠管理輔導法與行政罰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局96年1月18日北市建一字第09630037200號函。
二、查行政罰法第24條第 1項:「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
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及第31條第 2項:「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
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業
就行為人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均應處以罰鍰時,所應依循法規及管轄
權機關詳為規定;又本會召開「臺北市政府因應行政罰法施行輔導計畫會議」第 7次
至第11次會議紀錄「陸、一、(七)有關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部分:1.工廠
管理輔導法與建築法競合部分:依最高行政法院94年 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
旨,如未涉及變更結構,則擇一從重,依建築法裁罰;如有涉及變更結構,則二者併
罰。」,亦就行為人一行為同時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與建築法,而均應處以罰鍰時之
處置方式,依行政罰法及相關實務見解予以論述。前揭法規、實務見解及會議結論,
旨在落實一個行為違反行政法上數個義務而均應處以罰鍰時,應僅得裁處一次罰鍰,
以避免重複處罰之情形發生,合先敘明。
三、今來函所述情形, 貴局查獲行為人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又經移請本市建
築管理處認定另有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而均應處以罰鍰,則依前揭行政罰法規定、
相關實務見解及會議結論,如不涉及變更建築結構,自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
處,並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亦即應由本市建築管理處依建築法規定裁
罰;如已涉及變更建築結構,則二者併予處罰。今本市建築管理處受理 貴局移送並
審認有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之案件,如不涉及變更結構,則此時有關罰鍰之裁處部分
,即應依建築法之規定處理,且其管轄權歸屬於該處;惟該處如基於比例原則及主管
機關之裁量權責或其他考量,針對個案內之違規行為僅以行政指導勸導限期改善而未
予裁處罰鍰,若 貴局就此等個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3條第 1款規定論處罰鍰,因
就此一個案之同一行為並未存在罰鍰之重複裁處,故應無違反前揭法規及實務見解之
「一行為不兩罰」原則。另個案如經審認已涉及變更結構,則本即得予以併罰,是故
貴局自得依權責卓處,而不受本市建築管理處裁處罰鍰與否之拘束。
備註:本函釋說明三援引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3條第1款,已修正移列為第30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