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print
列印
close
關閉
發文字號:
(廢)
經濟部 96.11.23 經能字第0960460564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要 旨:
臺北縣準用「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中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 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六條第一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